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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瑕疵物业费按80%计算但请求公司支付违约金不支持
来源:华体会官网曼联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5-04-30 05: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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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物业兴国分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成立,营业范围为: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家政服务,负责人谢某某。 钟某某系兴国嘉福˙未来城**号楼**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4.05平方米。 2021年5月21日某某物业与钟某某签订《兴国嘉福˙未来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期间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2.3元/月/㎡;在收楼时应先预交12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赠送一个月),以后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交纳;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促仍未交纳的,某某物业有权按欠费总额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某某物业于合同签订后实际承揽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至今,钟某某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后的物业管理费钟某某以其尚未入住小区房屋、某某物业设置栏杆影响其车位使用、某某物业未尽物业服务管理责任为由拒绝缴纳。 某某物业于2024年1月陆续向钟某某发送《物业服务费催缴函》、手机短信、《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催缴物业费及违约金律师函》等,但催收无果,遂而成讼。

  某某物业向一审法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决钟某某向某某物业支付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物业管理费8966.5元及暂计至2024年1月16日的违约金9434.88元(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钟某某承担。

  一审查明,钟某某于2022年8月27日就购买小区J017车位与某某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赣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2年9月13日,为解决非机动车出入安全问题,某某物业向小区业主发布《关于嘉福˙未来城小区非机动车库实现出入分流的意见征询》,明确改造工程计划于2022年9月份施工。 2022年12月,某某物业在钟某某的J017车位及并排的周边5个车位外沿3.65米处加设了高1.2米的栏杆,以此隔离出非机动车道。 钟某某对此提出异议,某某物业与J042车位业主产权人协商后,将J042车位暂供钟某某使用。 2023年12月,某某物业对此进行了整改,整改后栏杆高0.1米距离被告车位外沿4.3米。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物业与钟某某签订的《兴国嘉福˙未来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某某物业已为包括钟某某在内的“兴国嘉福˙未来城”小区业主提供了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钟某某作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钟某某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某某物业诉请钟某某支付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钟某某要求某某物业拆除J017车位前沿的栏杆,某某物业在地下车库设置栏杆系用于隔离出非机动车道供全体业主使用,且经整改后不可能影响包括被告钟某某在内业主的车位正常使用,故对钟某某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某要求某某物业移除1栋地下车库内电瓶车充电桩,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第4.2规定:“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设置在建筑内的,宜设置在建筑首层、架空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根据该规定电瓶车充电桩可设为在地下一层,庭审中钟某某提出根据赣市消委办〔2024〕3号、兴府办字〔2024〕7号、兴消委办〔2024〕3号三个文件均要求开展电动车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四个一律”刚性措施:①凡电瓶车违规私拉电线、电缆充电的,一律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②凡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瓶车的,一律进行强制搬离;③凡设置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且无法与别的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瓶车充电设施,一律进行拆除;④对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案涉电瓶车充电桩设置在地下一层且与其他区域相对独立,并不符合上述三个文件所说的整治情形。 改建电瓶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故对钟某某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某要求某某物业赔偿其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5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期间某某物业已协调将J042车位供其使用,该经济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钟某某要求免除滞纳金、地下车位管理费及对物业服务费打五折,一审法院结合某某物业在其J017车位前沿安装栏杆影响正常进出的事实,酌情将某某物业诉请的物业费按80%计算。 关于违约金,虽有双方约定,但该约定畸高,且结合本案钟某某是因某某物业设置栏杆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车位,故对某某物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钟某某的其他辩称,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某某公司做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可采取进一步维权手段,或者改聘某某公司等。

  一审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钟某某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国县分公司支付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物业费管理费7173.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国县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某某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8966.5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自2021年12月开始欠付物业管理费,被上诉人车位是2022年8月27日购买,车位物业费自2022年10月份起算,而车位栏杆于2022年12月安装。 上诉人一审诉请的物业管理费为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住宅物业管理费8016.18元及2022年10月至2024年1月车位物业管理费950.32元。 一审判决认定因上诉人于2022年12月在被上诉人J017车位前沿安装栏杆影响其正常进出,酌情将物业费按80%计算明显不合理;而且住宅和地下车位属于两个独立空间,即便车位使用受一定的影响,也不应影响住宅物业费的收取。 上诉人在J017车位前沿安装栏杆之前,已向被上诉人告知情况及具体加装方案,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且加装的栏杆与J017车位距离较远(经测量,整改前距车位3.7米,整改后距离车位4.4米),客观上并不可能影响该车位的使用。 一审判决不仅免除了被上诉人的违约金,还将物业费打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二审认为,关于钟某某应付物业费用数额的问题。 经查,某某物业为案涉小区非机动车出入分流改造工程建设,在钟某某的J017车位及并排的周边5个车位外沿3.65米处加设了高1.2米的栏杆,以此隔离出非机动车道,导致相关的车位停车困难,确实对钟某某利用、使用案涉J017车位造成了较大影响,后某某物业经协商后将J042车位暂供钟某某使用,并于2023年12月对隔离栏杆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的栏杆高为0.1米,距离案涉J017车位外沿为4.3米,对相关车位造成的影响有所改善。据此,某某物业为钟某某提供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必然对钟某某的居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审法院考虑某某物业对钟某某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与维持的时间,以及整改后的使用情况,酌定某某物业诉请的欠付物业费按80%计算,并不予支持违约金,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某某物业上诉主张应支持其全部诉请或单独核减车位的物业管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采纳。

  什么80%收费?我一般要求物业改正,我100%付费,你不改我就一分不付,改正我就付。物业服务是商品,你老是给我次品,我不接受,你得给我改正,要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3倍赔偿,假一罚三。

  住建部别维护私有物业了,应该全国硬性实行原发布的四级收费标准,最高一元,最低0.35元,房屋空置三个月不到六个月减免百分之三十,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减免百分之五十,房屋空置九个月以上,减免百分之八十。

  这个合同都是对物业有利的,怎么没有说清楚物业服务包含那些?具体明细说清楚,如果物业服务不达标会怎样?不要老是说业主不交物业费,业主为啥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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